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
(资料图片)
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YZ的委托,指派律师王曼和实习律师彭XX作为其代理人,参加了YZ诉深GF管理有限公司等三人民间借货纠纷一案的诉讼,现代理人就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深GF基本管理有限公司所签的六份名为基金投资理财合同实为借款合同,六份民间借贷主体适格,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1、合同性质的不应受制于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的外观或名称,而应当由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合同的内容来决定,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判断。双方签订的合同虽然名称为基金投资理财合同,约定款项用于合法理财,但该约定仅在于强调的用途的合法性,合同中并未要求和限定投资用款的类别和具体用途,也未要求用款方提示和披露用款情况及变动时相关的报告义务, 反是详细约定了自款项到账开始计息,投资回报按固定年利率执行,到约定日(空白)一次性全额计付本息,被告保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等。从双方合同及微信沟通内容来看,被告在被原告催款时,FYH多次的回应是“你在我这里的款”,被催及支付20万元不够利息时,YZ的回应是正在办理,快了,账到了自然转给原告,“FYH不接你父亲的电话,这是我的主意,因为我们之间的债务问题是我们和你之间的”,这些都表明双方只有缔结和履行借款合同的合意。
被告YZ提交的艺术品购买合同,即便属实,从发生时间和金额来看均不能与本案的六份合同相吻合。而且原地被告双方在沟通过程中,无论是FYH还是YZ从未提及艺术品,艺术品购买合同的权利义务与原告无关。
2、合同有效:本案中无民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合同无效的情况:原告系被告FYH和YZ的朋友,原告系自有资金出借,本案亦不属于以营利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公众提供借款的情况,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
3、原告所主张的利息和逾期付款利息之和亦未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二、三被告均就本案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1、YZ开设的被告公司系一人公司。结合原告的举证和被告提交的审计报告可以知道,深GF基本管理有限公司的财务状况没有如实被记载,不能如实完整反映本案原告支付有关款项及YZ 投入的注册资金的使用情况,亦不能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
从本案证据情况来看,深GF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使用YZ的账号支付,还用共同经营人FYH个人账号收款,另外,除了公司基本公司账号外,公司还有平安银行和建设银行账号,这些账号的资金情况没有在财务报告上显示反映,说明深GF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报告和制度不规范,没有如实记录收支情况,建立了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财务支付不明晰,其与投资人和经营人不能证明财务状况彼此独立故应承担连带责任;
退一步来讲,公司的财务报表制作符合规范,反映了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即便(2019)最高法民终1093号一案确立仅凭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认定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独立——江苏NT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天津GT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FYH应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
1)FYH系YZ的未婚妻同居女友:原告证据46页微信纪录左下(10月10日下午14:14)确认与YZ的男女朋友关系,并说明YZ的情况);原告对FYH和YZ一直称姐和姐夫。
2)FYH是被告YZ开设的一人公司的深圳GF基本管理有限公司共同经营人:这一点付晏双方均在微信中有确认:(原告证据44页右下5-19下午16:45:我们别的事没干一直跑这个事情,为这一百多万撕破脸皮至于吗?我们也有大笔外债在外面,你3月10号要钱我们也在要债,如果你去告我们,正好中了YZ前妻的意,她朋友是律师)YZ在微信中(原告证据P50页左上10-17下晚上18:37)你在我这里的款等我们的投资项目款落地立刻给你FYH不接你父亲的电话,这是我的主意,因为我们之间的债务问题是我们和你之前的,同你父亲没有关系。
3)深GF基本管理有限公司印在合同上的账号中国建设银行广州番禺祈福支行 6217---7000的用的收款账号为FYH账号;
3、深GF基本管理有限公司用FYH的账号收取原告款项,用FYH的账号支付利息。即便FYH不是共同经营人,都与深GF基本管理有限公司存在财产边界不清、混同的可能。
综上所述,请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以上意见望充分考虑,谢谢!
原告YZ的代理人
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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